大学生服兵役相关规定
日期:2010-09-09 发布人:人民武装部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入伍前为中专、技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中专、技校生,要求复学的,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不要求复学的以及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入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根据国家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予以安置。
2001年9月27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和2002年9月10日,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1号)中,明确和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优待政策。但回原籍入伍的大学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豫公网安备 41082302410884号